(2015)建白民初字第03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耿永红诉被告赵珊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永红,赵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3773号原告耿永红,女,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赵珊珊,女,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耿永红诉被告赵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永红撤回对被告赵珊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永红负担。审判员  房孝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岩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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