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原告耿永红诉被告赵珊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建平县人民法院
建平县
民事案件
一审
耿永红,赵珊珊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3773号原告耿永红,女,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赵珊珊,女,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耿永红诉被告赵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永红撤回对被告赵珊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永红负担。审判员 房孝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