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乌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386号原告白某某,女。被告乌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乌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以与被告乌某某某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世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 勇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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