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乌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
一审
白某某,乌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386号原告白某某,女。被告乌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乌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以与被告乌某某某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世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