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杭州余杭良渚喷漆厂与姜建国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余杭良渚喷漆厂,姜建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份,共印份主送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776号原告:杭州余杭良渚喷漆厂。代表人:李永林。委托代理人:李先平。被告:姜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良渚喷漆厂诉被告姜建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余杭良渚喷漆厂于2015年8月11日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余杭良渚喷漆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50元(预收173元),由原告杭州余杭良渚喷漆厂负担。审 判 员  李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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