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洮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白城市人,户籍所在地:白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2月1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白城市洮北区道东东发胡同张某乙家中以借车为由,诈骗被害人一辆新蕾牌电动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900.00元。2015年1月18日左右,被告人张某甲以借车为由,在白城市长庆街某烧烤店老板刘某某手中诈骗一辆爱玛电动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1233.00元。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借车为由,在白城市橄榄小区南门的某超市内从被害人陈某某手中诈骗一辆新蕾牌电动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1183.00元。2015年2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白城市城南街道某浴池对面被害人杜某某家中诈骗一部联想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230.00元。2015年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以借车为由,在白城市工业园区某厂门前被害人李某某家中诈骗一辆大阳牌100型摩托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533.00元。2015年2月5日左右,被告人张某甲以借车为由,在白城市官银号附近的被害人汪某某家中诈骗一辆新日牌电动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800.00元。2015年2月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以借车为由,在白城市道东楼某超市附近的被害人宋某某家中,从宋某某的孙子(5岁)手中诈骗一辆鸿尔达牌电动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333.00元。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5212.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本市道东东发胡同被害人张某乙家中,假称是张某乙外孙的同学,以借车为由,骗取被害人新蕾牌电动车一辆,销赃获款200元被其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00元。2015年1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白城市长庆街某烧烤店打工期间,以借车为由在被害人刘某某处骗取爱玛牌电动车一辆,销赃获款200元被其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1233元。2015年1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白城市橄榄小区南门的某超市,以借车为由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取新蕾牌电动车一辆,销赃获款400元被其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1183元。2015年2月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白城市城南街道某浴池对面被害人杜某某家中,以借打电话为由骗取被害人联想手机一部,销赃获款100元被其挥霍。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230元。2015年2月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白城市工业园区某厂门前的被害人李某某家中,以借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大阳100型摩托车一辆,销赃获款300余元被其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533元。2015年2月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位于白城市官银号附近的被害人汪某某家中,以借车为由骗取被害人新日牌电动车一辆,销赃获款200余元被其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800元。2015年2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位于白城市道东楼某超市附近的被害人宋某某家中,以借车为由从宋某某的孙子(5岁)手中骗取鸿尔达牌电动车一辆,销赃获款200余元被其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333元。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㈠书证等1、公安机关出具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2月11日城南派出所民警在白城市公安局情报中心得到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住宿信息,当天在吉林省洮南市鸿翔宾馆房间内将其抓获。2、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2月1日下午18时许,城南派出所接到马某某报案,称有一名叫张某甲的男子到其姥姥杜某某家诈骗联想手机一部。2015年2月11日,城南派出所民警在吉林省洮南市鸿翔宾馆房间内将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抓获。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对其诈骗杜某某联想牌手机一案供认不讳,并且在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张某甲其它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6起诈骗案和1起盗窃案。3、扣押清单一组:证实白城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于2015年2月11日至13日期间,分别扣押黑色大阳摩托车、新日牌电动车、新蕾牌电动车、爱玛牌电动车、鸿尔达电瓶车共六辆。4、发还清单一组:证实白城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分别将被害人丁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贾某某、汪某某的车辆予以返还。5、被告人张某甲指认赃物的一组照片在卷,证实被诈骗物品的情况。6、买卖协议四份: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将诈骗所得车辆分别销售给侯某某、孙某甲、薛某某、高某某等人情况。7、收据三枚,分别证实涉案的爱玛牌电动车、鸿尔达牌电动车及联想手机购进价格。㈡证人证言1、证人孙某乙证实:我开了一家鸿达摩托车修理部。张某甲卖给我一辆新蕾牌电动车,是深蓝色的,我给他200元钱,没有手续。他说自己是铁路的,车是他媳妇的,现在买车了,这台车不想要了。2、证人孙某甲证实:我开了一家长坤摩托车修理部。2015年1月23日中午,张某甲卖给我一台爱玛牌电动车,是铁灰色的,当时我给张某甲200元,这辆电动车的二手价位应该在700元左右。我把这辆电动车直接卖给了白城市十七粮店附近的一家修理部老板,他给了我450元。3、证人高某某证实:我开了一家诚信自行车修理部,地点在白城市新华加油站东侧200米左右。2015年1月30日上午10时,张某甲在我的修理部卖给我一辆新蕾牌电动车,是新蕾牌暗枣红色的,基本上是全新的。当时我给张某甲400元,没有手续,我将他的身份证复印件留下了,他还给我写了一个简单的证明。我不知道这台车现在市场价,张某甲说车是他媳妇的,家里没地方放,想处理。4、证人马某某证实:2015年2月1日下午15时左右,我姥姥在白城市工业园区城南街道某浴池家里,一个叫张某甲的人进了我姥姥家,说想用我姥姥的电话打几个电话。我姥说你用吧。他打了几个之后,好像没打通,就问我姥姥:“你眼睛花不花啊?”我姥说:“花。”说完之后他拿起电话就跑了。手机是联想牌s898t型号的,2014年10月在白城市洮北区一商店金立专卖店买的,价值1380元。5、证人侯某某证实:我开的某摩托车修理部。2015年2月4日早上8时左右,我收了张某甲的一辆摩托车,给他350元,是黑色大阳牌,型号是大阳100-6a,车架号是342048527,油箱是蓝色的。张某甲说车是他的,车有五成新,二手车价位不超过1000元。6、证人崔某某证言:我开了一家老崔电瓶修复店。2015年2月9日下午15时左右,我在店里收张某甲一辆电动车,什么牌子不记得了,我给了他260元。当时什么手续都没有,就简单的留下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我向他要正规发票,他说电动车用三年了,发票没了,还说他是机务段的。7、证人丁某某证实:2013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将鸿尔达牌电动车借给我朋友宋某某。2015年2月7日中午12点左右,电动车在宋某某家里被骗。我的电动车是2011年2月11日买的,购买时花了2650元。8、证人薛某某证实:我在白城市幸福南大街35-1号楼开了一家大明电动车家电修理部。大概十天前,一个名叫张某甲的男子到修理部卖给我一辆红色洪尔达牌电动车,我向他要购买电动车的发票和相关手续,他说丢了。他当时拿身份证了,说自己是铁路公安,我觉得他既然敢出示身份证就应该不会有问题,所以就收了。我收购的电动车有四成新,当时花了260元。㈢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5年1月8日上午10时左右,当时我老头在家,一名男子来我家称和我外孙子是同学,还询问了一些其它的事,不一会儿他就走了。下午2时左右,这名男子又来到我家,进屋就将电动车钥匙拿走了,我跟着出去了,这名男子问我电瓶在哪,我说不知道。这名男也跟着我进屋,发现电瓶在西屋,他拿着电瓶出去安在电瓶车上就骑走了。我被骗走的是一辆黑色的女士电动车,新蕾牌的,车是我外孙子贾某甲的,2013年11月买时候花了2800元,现在值1000元左右。我以为他和我外孙子认识,骑几天就能给我送回来,所以就让他骑走了。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我在白城市长庆南街开了一家某烧烤店。2015年1月18日上午10时左右,我在烧烤店休息,张某甲在我的烧烤店打了几天工,活干的挺好,我挺信任他。他来到店里就和我说:“大哥啊,医院有个病人,我用你电动车去一趟啊。”我说:“你看有没有电?”他也没回答,骑着就走了,之后再也没回来。车是爱玛牌,铁灰色的。2012年5月15日我爱人在白城市南环爱玛电动车专卖店买的花了3400元,现在值1000元左右。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2015年1月30日9时左右,一名男子来到我开的某超市,当时我正在卖货,他和我说:“把电动车借我骑一趟,一会儿就回来。”我觉得没啥事就把车钥匙给他了,他骑走就一直没送回来。电动车是2014年3月份买的,花了3700元,丢时九成新,大约值3000元左右。4、被害人杜某某陈述:2015年2月1日下午15时左右,我一个人在家,有一个小伙子进我家,说想用我孙子刘双月的电话打个电话,我说你用吧。他打了几个没打通就问我:“你眼睛花不花啊?”我说:“花。”说完他就拿电话跑了。我已经78岁了,体弱多病,行走不便,等我追出去的时候,偷我电话的小伙子已经不见了。被骗的手机是联想牌s898t,价值1380元,是钛金灰色的智能手机,2014年10月份在白城市金立专卖店买的。5、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5年2月5号左右的一天下午3点左右,骗走摩托车的人进入我家,我问他是谁?干啥?他说:“叔,你不认识我了?我就是在后院材料厂干活的,我都在这干七八年了,你是看着我长大的,我爸和你家邻居杜老大关系非常好。”聊了半个小时左右,他说要走,我就出门去送他,他已经走出大门了,又回头说:“叔,把你摩托车借我骑一趟,我去乔家屯交房子贷款。”我说你骑吧,就把车钥匙给他了,他骑着走了,再也没送回来。摩托车是大阳100型,牌号是吉gx5563,现在值500元。6、被害人汪某某陈述:2015年2月5日下午4点30分左右,我正在家烧炉子,有一个陌生人进屋了,我一看不认识就问他有啥事?他说:“我是附近看铁路口的道口员,要去加油站加油,你把电动车借我用一趟,加完油就给你送回来。”我就借给他了,他一直没送回来。我被骗走的电动车是新日牌轻型电动车,红色,2012年花2400元买的,现在价值1000元左右。7、被害人宋某某陈述:2015年2月7日10点30分,我媳妇下班骑电动车回家,然后我俩就出门了,中午回家发现电动车不见了,我就问我五岁的孙子电动车哪去了,我孙子说被一个小伙子骑走了。电动车被骗走前停放在我家窗户下了,鸿尔达牌电动车,紫色,2012年买的,车是我朋友丁某某2013年借给我的。㈣被告人张某甲供述:①2015年1月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来到贾某甲的姥姥家,想要借电动车然后把车骑走,到那以后发现只有他姥姥在家,我就和贾某甲的姥姥说我是贾某甲的同学,把她家电动车借我骑一趟。他姥姥说:“车钥匙在桌子上呢,你骑完了给我送回来。”我就拿着钥匙去院子里骑电动车,发现车上没有电瓶,我就问电瓶在哪,他姥姥说在屋里,我就进屋把电瓶拿出来安上了,然后将电动车骑走了。当天我就把电动车骑到北胜利附近的鸿达修理部卖了。电动车是深蓝色的,什么牌子我不知道。②2015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到某烧烤店和老板说:“电动车借我骑一趟,我去市医院看我妈。”老板说:“钥匙在吧台上呢,你看有没有电了。”我拿上钥匙骑着电动车去市医院看我妈,在医院待了一个小时左右,我就直接把电动车骑到北胜利附近的摩托车修理部卖了。电动车是灰色的,卖了200元,赃款被我挥霍了。③2015年1月26日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到白城市老袜厂橄榄小区附近的超市里,向超市老板的姐夫说:“我就住在旁边的楼上,把你的电动车借我骑一趟,一会就回来。”对方说行,就把车钥匙给我了,我就把电动车骑走了,当天就卖到新华加油站附近的电动车修理部,卖了400元。④2015年1月3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十七粮店东侧浴池附近的平房里诈骗了一个老太太的手机。那天下午,我到我以前的邻居家溜达,发现他家就一个老太太,没有其他人,我在屋里待了十分钟左右,看见电脑桌上有一部手机,我和老太太说借用一下,假装打了几个电话没打通,又问那个老太太眼睛花不花,然后我说出去打电话,出屋后我就拿手机跑了,拿到手机店卖了100元,手机是联想牌灰色智能机。⑤2015年2月7日左右的一天下午3点多,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去白城市道东某食杂店对面胡同附近的平房找一名姓刘的男子,进院后这名男子出来开门,我对他说:“我是后院材料厂干活的,干七八年了,你是看着我长大的,我爸和你家邻居杜老大关系非常好。”我进屋和这名男子聊了一会儿就走了,走的时候我和他说:能不能把院里的摩托车借我骑一趟,我还贷款去,一会就回来。他说行,就把摩托车钥匙给我了,我就骑走了。我把车放在我家楼下,然后就上网吧玩了通宵。第二天早上我把摩托车骑到三中附近的宏洋摩托车修理部,卖了350元,钱让我挥霍了。摩托车是黑色大阳100型,有车牌照,被我掰下来扔了。⑥2015年2月6日左右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到白城市官银号附近的一个平房,只有一个老头在家,我和他说:“我是附近铁路的道口员,把你家电动车借我用一趟,我去加点油。”他就把电动车借给我了,是红色的。我把电动车卖到乔家屯附近的电动车修理部,卖了260元。⑦2015年2月5日左右的一天中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到道东某食杂店附近平房找邢老七,我不知道哪家是,就到我骗的这家打听,结果家里没有大人,院子里只有一个五六岁的小孩。我就问小孩:“你奶呢?”小孩说:“不知道。”我说:“把你家院里的电动车借给我骑一下,”小孩说:“你骑完给送回来”。我把电动车骑到白城市灯塔转盘附近的电动车修理部卖了260元。㈤鉴定意见白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书(白价认刑认定(2015)14号)证实:涉案摩托车、电动车、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5212.00元。经审查被告人张某甲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在因诈骗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其余六起诈骗犯罪,有坦白情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小;其中有两起实施犯罪的对象为老年人和幼童;综上情节,本院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七起,价值5212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二、扣押在案的六台车辆已于判决前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杜某某的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博代理审判员 赵 旭 东人民陪审员 陈 书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博(兼)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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