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罪犯喻海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2589号罪犯喻海军,男,生于1982年4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十堰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服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31日作出(2004)十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喻海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中,2006年8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2月经该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11月、2012年6月、2014年2月三次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减刑三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年7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因罪犯喻海军在服刑中获监狱一次表扬、三次记功,并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喻海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一次表扬、三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琴断口监狱、沙洋长林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喻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喻海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魏焱审判员申平审判员樊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鲁习梅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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