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吕兵兵与张强执行裁定书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宿州市
执行案件
吕兵兵,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2633号申请执行人:吕兵兵,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强在银行的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二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