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余商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立新、曹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立新,曹玺,马洪,曾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商初字第0011号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1号。法定代表人佘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迎华,该公司余西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曹立新。被告曹玺。被告马洪。被告曾禹。本院在受理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立新、曹玺、马洪、曾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晓玲代理审判员  管 中人民陪审员  罗晓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俞振权 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