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申字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戴世界与孙爱苹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3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戴世界。委托代理人:衣杰荣,大连庄河市长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爱苹。委托代理人:衣杰荣,大连庄河市长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成峰。再审申请人戴世界、孙爱苹因与被申请人王成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大民一终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戴世界、孙爱苹申请再审称:戴世界与王成峰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戴世界是受害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戴世界是受名号为王二的人雇佣,为其收票。孙爱苹与王成峰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王长峰向一审法庭提供的证人是假证。戴世界、孙爱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王成峰提交意见称:戴世界、孙爱苹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孙爱苹与戴世界系夫妻关系,孙爱苹承揽大连渤海长兴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庄河市打拉腰港运送土石方工程,尽管孙爱苹否认其与王成峰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基于其与戴世界之间系夫妻关系,而戴世界又未能提供“王二”真实存在及其给王成峰出具的收据系受“王二”雇佣,与孙爱苹的工程无关的相关证据,故一、二判决未支持孙爱苹、戴世界的此项抗辩理由,判令孙爱苹、戴世界承担给付义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孙爱苹、戴世界提出的证人虚假陈述、作伪证的再审理由,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戴世界、孙爱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戴世界、孙爱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文刚代理审判员  张 颖代理审判员  周燕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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