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127号原告蒋某某,女,1978年生,汉族。被告周某某,男,1974年生,汉族。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行使,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某某负担150.00元。审判长  庞万学审判员  关 丽审判员  戴龙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武晓霞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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