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法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潘红梅与冯云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红梅,冯云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法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潘红梅。被执行人冯云权。本院在执行潘红梅申请执行冯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在2015年9月30日前履行完结。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象法执字第2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陈扬军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覃凤姣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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