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曾宪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骏景花园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宪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骏景花园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曾宪运,住广西容县。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骏景花园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王琳,行长。委托代理人:袁薇、李慧,均系该行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宪运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骏景花园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宪运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宪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宪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宪运负担。审 判 长  陈绍基代理审判员  陈诗媛代理审判员  陈轩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立国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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