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章友兴与章炳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绍兴市
执行
章友兴,章炳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302-2号申请执行人章友兴。被执行人章炳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友兴与被执行人章炳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章炳富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浙绍民终字第1688号民事裁定,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依法中止执行。在再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出具了(2015)浙绍民再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故本院作出的(2014)绍虞滨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绍虞滨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百成审 判 员 戴松根代理审判员 王泽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