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终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沧县万顺饲料有限公司与北京华都肉鸡公司天津饲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县万顺饲料有限公司,北京华都肉鸡公司天津饲料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2185号申请执行人沧县万顺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文清,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华都肉鸡公司天津饲料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义贤,经理。申请执行人沧县万顺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华都肉鸡公司天津饲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12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218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