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4
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葫芦岛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露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467号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教育园区书房苑商住区。法定代表人许文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世国,男,满族,该公司物业经理,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白墨,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露,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怡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