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与洪顺文、洪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洪顺文,洪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867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负责人:程敏。被执行人洪顺文。被执行人洪建军。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洪顺文、洪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27日,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洪顺文、洪建军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5年8月11日,被执行人洪顺文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319元,本案执行费220元,由被执行人洪建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8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吾 倩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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