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陈英与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杨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731号原告陈英,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被告杨华,男,土家族。原告陈英诉被告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英承担。审 判 长  刘国玉审 判 员  田清操人民陪审员  田开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跃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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