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614号原告张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黄某甲,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晓岩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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