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1-01
张某某诉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榆树市人民法院
榆树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张某某,黄某甲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614号原告张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黄某甲,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晓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