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亚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涡阳县人民法院
涡阳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亚萍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0537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5210367-4。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明光,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荣,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李亚萍,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亚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审判员 庞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显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