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高安市人民法院
高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郑某某,彭某某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936号原告:郑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彭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刘剑忠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