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濮阳市
民事案件
一审
任某某,郭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709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汉族。(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冯志刚人民陪审员 赵 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逯瑞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