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瞿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张湾刑初字第00264号公诉机关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瞿某,男,1976年1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公民身份号码422204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务工,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道大炉子沟路对门沟里*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马坪镇东青村何家楼子**号)。被告人瞿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9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十张检公诉刑诉(2015)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征得被告人瞿某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绪清、被告人瞿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瞿某在其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鄂C×××××号小型轿车,沿十堰市凯旋大道往红卫方向行驶,行至凯旋大道隧道口路段处,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瞿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256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瞿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受案登记表、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查获照片、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陈某的证言;4、被告人瞿某的供述与辩解;5、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湖法鉴(2015)毒物鉴字第289号);6、公安机关查获瞿某的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瞿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瞿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又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瞿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瞿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2,000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朱 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岩一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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