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3
马佰忠与陈立新一审民事裁定书
慈溪市人民法院
慈溪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马佰忠,陈立新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570号原告:马佰忠,农民。被告:陈立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佰忠诉被告陈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中,因原告马佰忠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佰忠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