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大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双林前村民委员会与曲传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双林前村民委员会,曲传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大民初字第146号原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双林前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双林前村。法定代表人:丛伟,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鹏锐,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靖,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传林,农民。委托代理人:肖宏鹏,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双林前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曲传林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双林前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曲传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双林前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盛士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贺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