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张庆莲与陈月英、章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丽水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张庆莲,陈月英,章升鹏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990号原告:张庆莲。被告:陈月英。被告:章升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莲与被告陈月英、章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原告张庆莲负担。审 判 员 蒋俊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丽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