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审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莱西经济开发区焦格庄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审字第98号申请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西市威海东路47号。法定代表人刘明诗,局长。委托代理人贾学龙,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莱西经济开发区焦格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西经济开发区焦格庄村。法定代表人刘连德,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该局作出的西土罚字(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莱西经济开发区焦格庄村民委员会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其于2015年8月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炳良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刘悦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蕾娜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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