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储栋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栋鑫,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林继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025号申请执行人储栋鑫。被执行人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继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继芬。储栋鑫与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林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浏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林继芬结欠储栋鑫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10999元、劳动报酬30000元,共计290999元。由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林继芬分以下2期归还:2015年3月20日前归还140000元,2015年4月20日前归还150999元。上述款项均付至储栋鑫指定账户,户名储栋鑫,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账号4340622000164295。储栋鑫自愿放弃要求两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57104元的诉讼请求。二、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林继芬如有任意一期逾期支付的,储栋鑫可就剩余本金、利息、劳动报酬全额申请执行且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林继芬还应支付储栋鑫违约金57104元。双方就本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再无其他纠葛。因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林继芬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储栋鑫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04月0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513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本院调查,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已进去破产程序,被执行人林继芬名下所有车辆,房产,以及银行账号已查封,另案正在处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其名下车辆,房产,银行账号,因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林继芬名下所有车辆,房产,以及银行账号已查封,另案正在处理。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浏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李卫平执行员  金永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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