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刑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郑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埇刑初字第0054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子阳,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浩及张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张子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郑某在被宿州市金安驾校聘用为档案员期间,以办理驾驶证或者增驾不需要考试为名,采取欺骗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具体如下:1、2012年5月至2014年6月9日,被告人郑某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计11000元;2、2013年3月,被告人郑某骗取被害人赵某乙人民币10500元;3、2013年3月,被告人郑某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0500元;4、2013年3月,被告人郑某骗取被害人董某乙人民币10500元;5、2013年3月,被告人郑某骗取被害人韩某人民币11500元;6、2013年3月,被告人郑某骗取被害人苌某人民币2700元;7、2013年3月,被告人郑某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3600元;8、2013年4月,被告人郑某骗取被害人苌某甲人民币7000元;9、2013年4月,被告人郑某骗取被害人孙某人民币7000元;10、2013年4月,被告人郑某骗取被害人姚某人民币13500元;11、2012年12月,被告人郑某骗取被害人徐某人民币10300元,骗取房某人民币5万元;12、2014年6月,被告人郑某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0700元;13、2014年4月,被告人郑某骗取被害人于某甲人民币2000元;14、2014年4月,被告人郑某骗取被害人于某乙人民币2400元,案发后已退还;15、2014年4月,被告人郑某骗取被害人尹某人民币2400元,案发后已退还。二、2014年4月,被告人郑某以能消除车辆违章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000元。三、2014年1月,被告人郑某谎称其已离婚,与被害人赵某丙谈恋爱,骗取被害人赵某丙人民币及财物计约17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郑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数额有误,她没有向赵某丙说其已离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的部分数额与被告人郑某所获得数额不一致,被告人郑某只是答应帮助于某乙、尹某报名,没有说要给她们办证。被告人郑某没有向赵某丙说其已离婚。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郑某于2007年12月被宿州市金安驾校聘用为档案管理员,2013年3月被借调到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负责驾校学员的表格录入工作,无办理驾驶证、违章消分、驾驶证增驾的业务权限。被告人郑某在以上单位工作期间,以其能够办理驾驶证、增驾不需要考试以及可以消除车辆违章为名,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合计人民币97400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2年5月,被告人郑某以不考试能够办理驾驶证为由,通过董某甲收李某甲人民币5000元;2014年6月9日,被告人郑某又以驾驶证快办好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6000元。(二)2013年3月,被告人郑某以办增驾证不需要考试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乙人民币10500元。(三)2013年3月,被告人郑某以办增驾证不需要考试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0500元。(四)2013年3月,被告人郑某以办增驾证不需要考试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乙人民币10500元。(五)2013年3月,被告人郑某以办驾照不需要考试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人民币11500元。(六)2013年3月,被告人郑某以帮助办理驾驶报名为由,骗取被害人苌某人民币2700元。(七)2013年3月,被告人郑某以办驾照不需要考试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2300元。2014年7月份,被告人郑某通过董某甲将钱退给杨某。(八)2013年4月,被告人郑某以办驾照不需要考试为由,骗取被害人苌某甲人民币7000元。(九)2013年4月,被告人郑某以办驾照不需要考试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人民币7000元。(十)2013年4月,被告人郑某以办驾照不需要考试为由,骗取被害人姚某人民币5000元。(十一)2012年12月,被告人郑某以办驾照不需要考试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人民币5000元。2014年9月13日,董某甲将款5000元退给徐某。(十二)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郑某以办驾照不需要考试为由,骗取被害人房某人民币4000元。(十三)2014年6月,被告人郑某以办驾照不需要考试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07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将该款退还被害人李某乙。(十四)2014年4月,被告人郑某以办驾照不需要考试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甲人民币2000元。2014年7月份,被告人郑某通过董某甲将该款退还被害人于某甲。(十五)2014年4月,被告人郑某以能消除车辆违章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被告人郑某的银行卡(卡号62×××66)的存支记录,证明李某甲等部分被害人将钱存入被告人郑某指定的该卡号。(2)保证书,证明2013年11月20日被告人郑某给被害人徐某、姚某、李某甲等人写的保证书,保证上述人员在2014年1月6日拿驾驶证,如果拿不到,后果由其自负,赔偿以上人员全部损失。(3)协议书,证明2014年2月10日被告人郑某书写的协议书,协议内容:被告人郑某保证李某甲、徐某、姚某等人于2014年2月19日拿到驾驶证,如拿不到,她付每人5万元。(4)欠条,证明2014年6月24日郑某写给房某的五万元的欠条。(5)宿州市金安驾驶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郑某是其公司2007年12月聘用的档案员,于2013年3月借到车管所打发票,2014年7月24日被该公司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人郑某在其公司工作期间,不负责学员的报名和提档业务,学员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必须通过严格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驾驶证。(6)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证明,证明被告人郑某不是其单位工作人员,系金安驾校借用的工作人员,仅协助其所民警办理金安驾校学员表格录入工作,无办理驾驶证、违章消分、驾驶证增驾业务的权限。2、证人证言(1)证人董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5月份的时候,李某甲因为考驾照的事情,让她帮忙找人签科目二三四,李某甲在宿州市给了她5000元钱,让她给找人,后来她把这5000元钱给了金安驾校的郑某了。郑某是她亲戚,在车管所上班,有的学员考不过,问郑某能不能花钱买驾照,郑某说能办。郑某说需要多少钱,她就把钱和学员名单拿给郑某,有的是现金有的是汇款,她给郑某用于学员办驾照的钱大概有十多万,后来郑某没有办成,钱也没有退,她和学员就去找郑某,郑某就以各种理由推脱。2014年6月份的时候,李某甲打电话给郑某,说加钱能不能给办驾照,郑某说试试,李某甲又给郑某汇了6000元钱。李某甲的11000元没有退。房某先后给了她三次钱,第一次2000元,第二次2500元,第三次3000元,这三次都是郑某说到哪一关,需要多少钱,她再跟房某联系,房某把钱打到她的卡上,她取出来后再打到郑某的账户上。后来郑某迟迟不给房某办,房某让郑某打了个5万元的欠条作为保证,她作为证明人。7月份郑某给了她24000元让她退给学员,她退给了于某甲等6个外地的。徐某是2012年底找她办B2增A2的业务的,郑某说能办,徐某第一次给了5300元,后来又给了5000元。姚某是办B2增A2的业务,第一给了3500元,第二次给了10000元,她把钱都给郑某了,郑某也没办成。2014年9月份徐某急需钱,她先拿5000元给了徐某。(2)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他是苌某甲的妹夫,苌某甲因无证驾驶出了交通事故,他来替苌某甲报案。2013年6月份的时候,苌某甲听说可以花钱办驾照增驾业务,苌某甲就和郑某联系,郑某说可以不考试办增驾照,需要7000元。第二天苌某甲和赵某乙一起在睢宁建行将7000元现金存入郑某的卡号,郑某一直拖着,到现在都没办好。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称2012年5月他在宿州市金安驾校考科目二没考过,董某甲说让他交5500元包给办好,他就取了几千元钱交给董某甲。到2013年3月份,董某甲说驾照是通过郑某办的,并说5500元也是给郑某的,后来郑某就直接联系他说证办得差不多了。2014年6月9号,郑某让他再给6000元钱,说第二天就能办好,他就给汇了6000元钱到郑某的建行卡62×××66上,又过了几天郑某一直推说要过几天一定能拿到驾照,6月中旬,郑某让他再给一万块钱,说这次肯定能拿到驾照,他没有给,就来报案了。(2)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称2013年3月,他想办增驾照,他朋友王某介绍找郑某,郑某说能办好,2014年前一定让他拿到驾照。郑某用短消息给她发了一个建设银行的卡号,让他打10000元钱,他就在泗县的一家建行汇的钱,汇钱之后,郑某一直往后推。到2014年三四月份,郑某让他再打500元钱到银行卡里,这次他和王某、董某乙三个人在一起给郑某打了1500元。5月份的时候,郑某说下个月就能办好,到了6月份,郑某的电话就打不通了。后来通过微信找到了郑某,见面后要求郑某退钱,郑某说一个星期后退,后来就找不到郑某了。孙某、苌某、苌某甲通过他联系到郑某办理驾照业务,都被骗了。(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称他一直想办B2增A2驾照,别人介绍他和郑某联系,郑某说价格是10000元。2013年2月份左右,他和董某乙在宿州市××医院门口见到了郑某,他给了郑某5000元,董某乙给了郑某10000元,过了半个月郑某让他把另外5000元也汇过去。2014年过了年郑某又打电话说费用不够,让他们再给500元,他和董某乙、赵某乙又给郑某转了1500元,但驾照一直没办下来。他们找郑某要钱,郑某一直拖着不给。(4)被害人董某乙的陈述,称2013年3月份他和王某一起找郑某帮忙办理B2增驾A2业务,郑某说不要考试她自己就能给办好,郑某说每人需要给她一万块钱,他们就把钱给郑某了,郑某说大概7月份就能拿到驾照。到了2014年3月份左右,郑某又打电话说钱不够,每人再补500元,当时还有朋友赵某乙也是郑某办理增驾,他们三人又汇了1500元给郑某,等了一段时间郑某还是没办好,郑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也不退钱。(5)被害人韩某的陈述,称2013年3月份他联系郑某办驾照,郑某说不需要本人来考试,需要10500元可以直接给他办个B2驾照。2013年12月份,他问郑某办得怎么样了,郑某说还需要1000元钱,他又转了1000元存到郑某的账号里了。郑某收到钱后说很快就能拿到驾照,但是至今都没有给他办到驾照。找郑某办理驾照和增A2业务被骗还有王某、董某乙等人。(6)被害人苌某的陈述,称2013年4月份他找郑某办理B2增A2驾照业务,郑某说自己在车管所上班,可以帮他办理报名业务,他就在家乐福附近将2700元现金交给郑某,一直到2014年3月份,郑某说钱已经交到驾校了,退钱得等三个月,再往后打郑某电话就打不通了,至今没有退钱给他。(7)被害人杨某的陈述,称2013年4月20日左右,他在祁县的安通驾校报名,当时交了3600元,董某甲说科目一不用考,可以直接找郑某签过,后郑某将款通过董某甲退给他了。(8)被害人孙某的陈述,称2013年四五月份他和赵某乙一起跟苌某跑运输,当时他没有驾照,在泗县考了科目一没考过,赵某乙说他办的B2增A2驾照业务是找郑某办的,花钱就能办,赵某乙花了一万,就等着拿驾照。他就和郑某联系,郑某说需要10000元,半年后就可以拿驾照了。2013年5月初,他在江苏睢宁建行直接把7000元现金存入郑某给的卡号里。结果拖到现在,郑某既不办证,也不给退钱。(9)被害人姚某的陈述,称2013年五六月份的时候,他通过徐某找到董某甲,想通过董某甲找人花钱帮他办理A2增A1驾照业务。董某甲说可以,第一次他给了董某甲3500元,8月份在董某甲住的地方又给董某甲10000元,后来董某甲就以各种理由拖着,一直拖到2014年初的时候,董某甲说是郑某帮办的,并带他去找郑某,郑某说事情可以办,后来郑某也没有给办,钱也没有退。他知道被骗的有房某、徐某等人。(10)被害人徐某的陈述,称2012年底,他找董某甲问能不能办理B2增A2驾照的业务,董某甲说找人能办,报名需要5300元,之后的科目一二三四能找人签的话还需要5000元。他当时给了董某甲5300元现金,剩下的5000元是2013年期间分三次先后存到董某甲的银行卡上,后他崔董某甲,董某甲就让他找一个叫郑某,说事情是郑某办的。郑某打电话给他说等段时间就能办好,之后就一直让他等,等到2014年四五月份,他就向董某甲要钱,2014年9月13日,董某甲退给他5000元,还说剩下的钱等郑某出来再退给他。(11)被害人房某的陈述,称2011年1月19日他到金安驾校办理B2增A2,报名后一直没去考试。2013年春季在驾校门口碰见董某甲,董某甲说花钱找人就不用考试了,说需要6000还是8000,没过两天他就给了董某甲6000还是8000。后来董某甲先后多次问他共计要4万余元,他有时给现金,有时是汇款到董某甲给的银行账户。2014年入春时候,他等急了,问董某甲到底能不能办,不能办就退钱,董某甲就说是郑某办的,就带他到车管所二楼找的郑某。郑某说理论、提档、路考等都需要花钱,他又在驾校门口给了董某甲7000,董某甲扣了2000,给了郑某5000元。给钱之后他经常催郑某,郑某以各种理由拖着,后来就找不着郑某了。到了2014年6月21日,他找到董某甲和郑某,让她们算算他花了多少钱,她们说不到5万,郑某就给他打一张5万元的欠条,至今她们也没给驾照,也没有退钱。(1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称他2014年5月份认识郑某,知道郑某在车管所上班,他找郑某帮其他人不考试办驾照,郑某说没问题,她给了郑某10700元,郑某一直拖到现在也没给办,至今钱也没退。(13)被害人于某甲的陈述,称2014年三四月份她在祁县安通驾校学小车驾照,考科目一没能过,她问驾校的老板董某甲有没有门路能把科目一花钱过掉,董某甲说可以,让她拿2000元钱,她就把钱给董某甲了。后来没办成,董某甲就把2000元退给他。(14)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称2014年4月份他家的车违章太多,郑某说可以帮忙消分,需要2000元,他就给了郑某2000元现金,但到现在也没有给他办理。4、辨认笔录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所做辨认笔录,证明(1)辨认人董某乙在12张照片中辨认后指出4号照片为被告人郑某。(2)辨认人王某在12张照片中辨认后指出4号照片为被告人郑某。(3)辨认人韩某在12张照片中辨认后指出4号照片为被告人郑某。(4)辨认人苌某在12张照片中辨认后指出4号照片为被告人郑某。(5)辨认人孙某在12张照片中辨认后指出4号照片为被告人郑某。(6)辨认人赵某乙在12张照片中辨认后指出4号照片为被告人郑某。5、被告人郑某供述,称2013年5月份的时候,李某甲通过董某甲给她5000元现金让她帮助不考试办驾照,她说试试看,2014年6月份,李某甲要了她的银行卡号,李某甲又给她汇了6000块钱,现在考驾照就必须要通过报名考试,一直到现在没有给李某甲办驾照。韩某2013年3月份找她花钱直接办驾证,开始给她10500元。2013年底,她说钱不够又向韩某要1000元,韩某汇到她的卡内,至今都没帮韩某办好,期间韩某也多次催促,她编些理由应付过去了。2014年8月份,韩某找她退钱,她没退给他。除了韩某,还有王某、孙某、董某乙、赵某乙、苌某、苌某甲找她办过驾照,王某、董某乙、赵某乙3人是找她办B2增A2驾照的,他们不想考试,想花钱直接把事情办了,她收了王某、董某乙、赵某乙每人10500元,收苌某甲7000元,收了苌某2700元,但是一直没有帮他们办证。于某甲和杨某两个人都是董某甲介绍让她帮忙报名考小车驾证的,于某甲通过她报名是给了2000,杨某通过董某甲给了2300元左右,董某甲向他们收了多少钱她不知道,她跟于某甲和杨某没见过,也没能帮他们办,又把钱通过董某甲退给了他们。姚某在2013年五六月份的时候通过董某甲找她办A2增A1驾照业务,通过董某甲总共给她5000元,到现在也没给办好,钱也没退。徐某是经过董某甲找她办B2增A2驾照业务,徐某想不经过考试直接花点钱把驾驶证办好,经过董某甲给了她五六次钱,总共有5000元,董某甲在中间拿了多少钱她不清楚,徐某的事情到现在她也没给办好,钱也没退。2013年房某通过董某甲找她办驾照,她是通过董某甲收的钱,后来她把4000元钱退给董某甲了。李某乙找她帮忙替他的学员报名考试,他们有5个学员,总共给她10700元现金,她都没办,钱没有退。家乐福经营爱琪私宠的张老板找她问能不能帮忙销车违章,她说能,收2000元现金,她当时说尽快帮办,后没有办。她的建行卡62×××66是她的工资卡,这个卡的其他汇款记录都是驾校学员找她办各种业务汇的。她刚进驾校时候是在金安驾校档案室工作,2011年被抽调到车管所二楼前台负责阅表,她没有能力帮学员代办驾照报名增驾提档等业务,她不负责这些业务,她办不了代办驾照和增驾业务,驾照和驾照增驾是需要学员通过考试才能办理。二、被告人郑某于2014年2月份经他人介绍认识赵某丙,并向赵某丙谎称自己已经离婚,随后二人发展成为恋爱关系。在二人谈恋爱期间,被告人郑某以结婚为由索要彩礼及日常开销,至案发时共计骗取被害人赵某丙人民币及财物计17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郑某于2010年10月18日与徐超在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二)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份时候,他和何某、赵某丙、郑某一起吃饭,郑某提到自己离婚,一直是单身,赵某丙也离婚了,他和何某就撮合他们两个处处看,一块过吧。赵某丙和郑某互相留了电话,后来听说郑某怀孕了,赵某丙拿了5万元彩金和三金去提亲。2、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郑某和他是老乡,在车管所上班,赵某丙是他朋友。2014年2月份他和赵某甲、赵某丙、郑某一起吃饭时,郑某说自己离婚了,一直是单身。(三)被害人赵某丙的陈述,称2014年1月9日他通过赵某甲、何某认识郑某,赵某甲、何某说他俩都离婚了,就撮合他们处处。过后郑某主动约他出来说其离婚了,之后他们就发展成为恋爱关系。过了一个月,郑某说怀孕了,郑某让他去提亲,并向他要礼金和三金。他就给了郑某五万元钱,并在戴梦得珠宝店给了郑某三万五千元的左右的首饰。过了不到半个月,郑某问他要两万元的打胎费,他就给郑某了。另外在2014年1月份的时候,他花了5000元给郑某买了一个苹果5S的手机。四月初,郑某爷爷去世他花了5000元,4月20日他又花了3200元给郑某买个电动车。2014年5月份,郑某说驾校学员要补考让他帮出点钱,等收上来钱之后再还给他,他给了郑某13600元。2014年5月20日郑某说是我爱你纪念日必须买东西,他就给郑某买了一块价值11680元的浪琴手表。2014年5月23日郑某拿他的透支卡刷了8500元,还有三四次给郑某买衣服花了2万多。后来他觉得郑某花钱太厉害,就不在她身上花太多钱了,郑某就开始疏远他,他就找郑某要钱。2014年8月初他了解到郑某没有离婚,觉得自己被骗了,就报案了。他从2014年1月底到5月初,共计为郑某花了近17万。(四)被告人郑某的供述,称赵某丙和她是情人关系,他们是2014年2月份在跟朋友吃饭时认识的,当天吃饭后,赵某丙还带她在家乐福7楼宾馆开房间,没过多久她就怀孕了。2月底她在市立医院做的流产手术,赵某丙把卡给她,她取了18000元。在她说怀孕的时候,赵某丙给她5万块钱,并带她买了35000元的金首饰。赵某丙给她买一个浪琴表价值11680元,还有一部苹果5S手机价值5000元,赵某丙还经常把卡拿给她刷卡买衣服,总共算起来,赵某丙在她身上花17万元左右。本案其他相关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7月11日上午,被害人李某甲到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报案,2104年9月9日对被告人郑某立案侦查,当日被告人郑某被抓获归案。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郑某的身份事项。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计267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的第七起、第十起、第十一起诈骗杨某、姚某、房某的数额,被告人供述这几起的钱均是通过董某甲转交给她,其实际收到的数额与指控的数额不一致,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郑某实际骗取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数额,应按照被告人郑某自认的骗取杨某2300元、骗取姚某5000元、骗取徐某5000元,骗取房某4000元认定诈骗数额。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骗取被害人杨某、姚某、徐某、房某的钱款数额,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诈骗数额与公诉机关指控不一致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七起、第十三起诈骗杨某2300元及于某甲2000的事实,经查,被告人郑某的供述、证人董某甲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能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告人郑某已在案发前通过董某甲将钱款退给了杨某、于某甲,对该两起指控的犯罪数额,应予以扣除。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十四、十五起诈骗于某乙、尹某的事实,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于某乙、尹某的证言能够互相印证,可以证明于某乙、尹某2014年4月底给被告人郑某钱款仅是委托被告人郑某帮其报名学习驾驶,且被告人郑某已在2014年6月底把钱退给了于某乙、尹某,其客观上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故意不明确,故对该两起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该两起指控并非为他人办证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没有向被害人赵某丙说明其已离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赵某甲、何某证言、被害人赵某丙的陈述及相关书证能够互相印证,可以证明被告人郑某在其已婚的情况下,向他人谎称自己已离婚,并以恋爱为名骗取他人财物17万元的事实,对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郑某在案发后,部分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郑某退赔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1000元;退赔被害人赵某乙人民币105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0500元;退赔被害人董某乙人民币10500元;退赔被害人韩某11500元;退赔被害人苌某人民币2700元;退赔被害人苌某甲人民币7000元;退赔被害人孙某人民币7000元;退赔被害人姚某人民币5000元;退赔被害人房某人民币40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赵某丙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磊审 判 员  刘小强人民陪审员  李玉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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