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1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新区银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大乘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新区银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海大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大乘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一天下大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竞帆海运有限公司,曹仙增,徐剑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059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新区银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炫,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大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曹仙增,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大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法定代表人徐剑鸿,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一天下大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潘菊青,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竞帆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XXX号XXX楼XXX室。法定代表人曹仙增,董事长。被执行人曹仙增,男,1961年7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徐剑鸿,女,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522号上海浦东新区银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上海大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大乘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一天下大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竞帆海运有限公司、曹仙增、徐剑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车辆管理所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上海大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大乘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一天下大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竞帆海运有限公司、曹仙增、徐剑鸿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新区银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522号判决主文第一、二、三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晓春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庄海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莹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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