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马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连刑初字第285号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东乡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现暂住福建省连江县。2015年3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2015年5月14日转为取保候审。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5)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7日晚6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闽A×××××号二轮摩托车,沿连江县凤城镇可门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清禄鞋厂南门路段时,因摆弄放置在摩托车油箱上的物品致使车辆左右摇摆,未能适时观察路面情况下与被害人刘某某同车道逆向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当场死亡。经连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马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肇事后,马某甲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马某乙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事故责任认定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事故车辆痕迹鉴定报告、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在肇事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代理审判员 林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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