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滁州市天涯装饰有限公司与卢有根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天涯装饰有限公司,卢有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894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天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西涧北路2415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卢有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5日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天涯装饰有限公司人民币13042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52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卢有根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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