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铜陵市向阳副食品店经营部与铜陵市聚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908号原告铜陵市向阳副食品店经营部,地址安徽省铜陵市。负责人:范永松。被告铜陵市聚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陈黎。原告铜陵市向阳副食品店经营部诉被告铜陵市聚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铜陵市向阳副食品店经营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章俊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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