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1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周宏忠与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九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宏忠,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九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074-1号申请执行人:周宏忠,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磨店乡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黄世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九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郑交文,该公司总经理。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仲裁字(2014)39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仲裁字(2014)39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君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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