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商终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济南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省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济南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山东山塑置业有限公司,谭方峰,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商终字第35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省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泺文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金科,总经理。上诉人(一审被告):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楼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谭方峰。委托代理人:朱永生,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福楼,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济南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三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廷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冠男,公司法律顾问。一审被告��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玉函路**号。法定代表人:谭方峰,董事长。一审被告: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胡集镇济宁化学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谭方峰,董事长。一审被告:山东山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东五里营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树军,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洪杰,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谭方峰,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车站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长青,董事长。上诉人山东省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山东山塑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谭方峰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商初字第235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山东省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明代理审判员  张晓宁代理审判员  马慧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雨辰 更多数据: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