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大院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大院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商初字第200号原告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太榆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0208726-2。法定代表人储德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培义,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远福,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大院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老军营小区南区21号楼1层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12275-5。法定代表人董笑竹。本院受理原告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大院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发现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山西省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提供房屋使用,原告向被告支付租金,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名为合作经营合同,实为房屋租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租赁房屋位于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90号地下一层至地上二层,属于太原市小店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晋涛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人民陪审员  李宏艳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志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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