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4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游代碧与王中清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代碧,王中清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608号原告游代碧,女,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何庆兰(原告之母),女,1934年4月4日出生,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王中清,女,194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游代碧诉被告王中清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游代碧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中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游代碧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游代碧撤回对王中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游代碧负担。审判员 邹 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伶佳 来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