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刑初字第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张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093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小波”),男,汉族。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5年6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监视居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小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受周某某的安排,在本区石桥铺雨林商都大门口附近的路边,将1张伪造的名为���李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1本伪造的结婚证字号为J510212-1989-004728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某,随后二人被民警现场捉获。民警当场从朱某某处提取到上述证件,予以扣押。同年6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被民警捉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结婚证上的“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印文与真实的“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印文不同一;上述居民身份证是伪造的。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捉获经过,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通话清单,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证人朱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明知是伪造的印有国家机关印章印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和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前均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3日。)二、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7日。)三、对扣押在案的伪造的名为“李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1张和伪造的结婚证字号为J510212-1989-004728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1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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