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薛美荣诉张运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薛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叶素琴审判员  邓丽英陪审员  孙国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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