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胜村瓜步股份合作经济社与邓渡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胜村瓜步股份合作经济社,邓渡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97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胜村瓜步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邓广棋。委托代理人:卢炽勇,系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永刚,系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渡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胜村瓜步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宇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蓝斯艺 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