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7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2等与韩×1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1,韩×1,韩×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7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1,男,1977年6月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兼刘×1之委托代理人)刘×2,女,1975年5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1,男,1948年7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2,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二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郭子川,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上诉人刘×1、刘×2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4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1、刘×2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1、刘×2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1、刘×2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4880元,由韩×1、韩×2负担7440元(已交纳),由刘×1负担3720元、刘×2负担3720元(均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440元,由刘×1、刘×2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保河审 判 员  王云安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静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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