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谢仁祥与陈明文、石美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仁祥,陈明文,石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2144号申请执行人谢仁祥,电话。被执行人陈明文。被执行人石美芳,电话。申请执行人谢仁祥与被执行人陈明文、石美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石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380元,案件受理费115元,执行费162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高国圣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依法拘留,本院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已给付4万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订立了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高国圣执行员 石磊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