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行民一初字第0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石立军与行唐县龙州镇故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行民一初字第01254号原告石立军,农民。委托代理人范苗云,农民。被告行唐县龙州镇故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石广林,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石立军与被告行唐县龙州镇故庄村村民委员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金路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立军的委托代理人范苗云及被告行唐县龙州镇故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石广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立军诉称:原告父母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我村村北土地1.31亩.原告母亲2003年去世,父亲2013年去世。在原告母亲去世后,被告未经原告父子同意,将原告母亲的家庭承包地违法收回,现将该地由原告以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经营。综上,原告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国家政策,被告违法收回原告家庭经营的土地的行为无效,请求确认位于故庄村北原告父母的家庭承包地1.31亩由原告承包经营并赔偿损失。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对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并不适用。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共认原告的母亲于农历2002年4月5日去世,并于同年秋天将原告母亲的1.25亩土地收归故庄村村委会。被告至今没有给原告补地,即原告没有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石立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金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然根据中共行唐县委文件(行发(1991)第3号规定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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