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何阳花与何水富、卢春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340号原告何阳花。委托代理人马秀启,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水富。被告卢春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阳花与被告何水富、卢春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了还款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阳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阳花负担。审判员蒙明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黎媛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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