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小妮与广州市云隆服饰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妮,广州市云隆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1669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妮,住所地广东省电白县。被执行人:广州市云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云健,职务董事长。申请人杨小妮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广州市云隆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穗海劳人仲案字(2015)8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小妮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云隆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款项7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及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本院已向申请人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逾期仍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执行,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16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蒙 刚代理审判员  张法能代理审判员  林湛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嘉欣 来源:百度“”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