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殿民诉被告刘进、白金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民,刘进,白金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141号原告王殿民,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锦州*****职工,住锦州市*******号,身份证号码21071******。委托代理人李德光,凌海市翠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进,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锦州******工人,住锦州市*******号,身份证号码210703*******。被告白金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号,身份证号码210702******。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勇,锦州市太和区兴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殿民诉被告刘进、白金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殿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德光、被告刘进、白金龙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殿民诉称,我于2012年9月11日,与辽宁恒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建房协议书,后因该公司于2014年破产未能实现委托购房,经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了该公司破产的事实,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该公司将所有购楼集资款项退还给了我,但二被告以个人名义所收取的购楼层差价款25000元至今未退还。我以现金的形式交到白金龙和刘进手25000元,当时还有另案两名原告也一起交了此笔款项,均可作证。我多次向二被告主张权利,但二人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还说过最多能给退10000元,有录音为证。无奈我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购楼层差价款人民币25000元整,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进辩称,此事与我无关,我只是替白金龙帮助王殿民选楼层,我不认识原告。是他们协商好了之后,一起去开发公司选的楼层。此事不应该由我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白金龙辩称,我在2012年9月11日,受朋友所托到银行门口等待买房人,魏明阳简单介绍了楼层的情况,但是买楼得有购楼卡,交首付15万元。我当时是中介,我只是搭桥,没有收原告一分钱。到开发公司选楼层定房号,都是原告跟开发公司协商的,此事与我无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1日,原告王殿民经魏明阳介绍找到被告白金龙要购买辽宁恒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人民街与重庆路交汇处,西邻中百仓库,北邻附属医院,南邻锦铁一中房屋。当日,原告按照白金龙提供的账户交付购房首付款15万元,后白金龙找到被告刘进,双方共同到辽宁恒缘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委托建房协议书,辽宁恒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收款收据,收房款15万元,收款收据右上角标注:D13(11层)。原告另花费选房号5000元,选楼层号20000元。辽宁恒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布破产,2014年4月9日原告与辽宁恒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签订协议书,返还购房首付款15万元。现原告主张选房号、楼层款共计25000元已交付二被告,要求二被告返还选房号、楼层款25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委托建房协议书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诉请二被告返还收取的选楼号、楼层款25000元,提供刘进姐姐刘红及白金龙通话录音证明其主张,录音材料内容只能证明二被告就此纠纷曾经出面协调过,不能证明二被告已收取该款项及本人同意将25000元退还。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25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原告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殿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殿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静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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