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立伟与邢淑凤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伟,邢淑凤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2581号原告陈立伟。被告邢淑凤。委托代理人杨旭(被告之子)。原告陈立伟与被告刑淑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长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立伟、被告刑淑凤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旭参加部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立伟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居住在十三楼,被告居住在十四楼。被告房屋两次漏水至原告家中,经物业多次协调维修后不再漏水。2015年1月22日傍晚发现客厅漏水,上楼与被告沟通,被告不予理睬且态度恶劣,推托责任,让原告找物业解决。经原告强烈要求和物业调解,2015年1月23日被告暂时关闭地暖分水器阀门,并承诺直到物业通知后开启。期间客厅漏水停止。2015年1月25日,原告通知物业找被告协调,方知其已经擅作主张开启阀门。到2015年2月13日回老家之前没有漏水,故首次漏水未找到原因。2015年2月24日从老家返回家中发现客厅过年期间有过更大面积更大水量的漏水,且户外消防管道处也出现漏水现象。通知物业后从物业方得知,2014年2月22日有人发现原告户外消防管道漏水后通知物业。经查,漏水原因乃被告地暖分水器附近漏水,经简单处理后漏水现象停止。由于被告方并未从根源上解决漏水问题,经原告反复找物业调解,被告于2015年3月17日维修。两次漏水造成原告家中天花板、吊顶大面积受潮、掉皮、客厅茶几、沙发不同程度受损,电线受潮,有短路起火隐患。原告尝试通过物业及居委会联系被告,协商赔偿原告漏水造成的损失一事,却告知不会与原告谈赔偿。原告只能通过物业及居委会将赔偿一事转述被告,由于一直无法取得实质性进展,被告推诿拖延,十分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给原告房屋造成安全隐患。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检修自己房产,彻底派出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妨害;2、被告赔偿吊顶损失3592元、客厅地砖1948元、水晶灯拆装500元、沙发防水布38.42元;3、被告承担原告房屋维修期间的误工费3000元;4、被告承担维修期间所发生的租房费2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鉴定费。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房产证(复印件),证明紫云雅苑X-X-13XX房屋系原告所有。证据二、照片3张,证明原告房屋的受损情况。证据三、天津科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复印件),证明事实经过。证据四、网购定单信息(打印件),证明原告花费沙发防水布38.42元。证据五、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往来收据,证明鉴定费2000元。证据六、收据1张,证明装修时购买漆的价格。证据七、户型图,证明天花板面积与鉴定报告结果是一致的被告刑淑凤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确实是紫云雅苑X-X-14X号房屋业主。被告也是受害者,这是开发商的过错。原告损失应该去找开发商去主张。原告所述事实经过不属实,当时原告提出漏水情况,被告在家中没有发现漏水情况。经过多次检查排除了地采暖漏水的可能,发现是被告家中客厅地暖分水器连接管处存在轻微的渗水。后来物业公司协助已经修复完毕,现在没有渗水现象。开发商在铺设地暖设施时候没有将水管连接处处理好,前两年供暖期压力不够,所以没有发生渗水。责任是开发商,应当由开发商赔偿。被告刑淑凤对其主张提供照片1张,证明第一次原告反映漏水的时候,房顶的情况。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立伟系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紫云雅苑X-X-13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刑淑凤系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紫云雅苑X-X-14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2015年1月22日,被告所有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紫云雅苑X-X-14X号房屋内铺设的地采暖分水器连接管漏水现象,将原告所有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紫云雅苑X-X-13X房屋浸泡,造成损失。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于2015年4月8日来院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检修自己房产,彻底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妨害;2、被告赔偿吊顶损失3592元、客厅地砖1948元、水晶灯拆装500元、沙发防水布38.42元;3、被告承担原告房屋维修期间的误工费3000元;4、被告承担维修期间所发生的租房费2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鉴定费。另查,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所有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紫云雅苑X-X-13X号房屋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5540元,其中客厅顶棚的价格为3592元,客厅地板砖的价格1948元。原告交纳鉴定费用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报告、收据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所有的房屋出现地采暖分水器连接管漏水现象,将原告所有的房屋浸泡,产生财产损失,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财产损失的数额,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认定原告房屋财产损失为5540元。被告虽对价格评估报告中税金和利润等部分有异议,但其表示未申请重新鉴定,亦未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咨询,故本院对其该异议不予支持。对于客厅顶棚的价格3592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客厅地板砖价格1948元,因地板砖的水渍系地板砖长时间被水浸泡导致,原告对于其房屋有管理的义务,原告在房屋漏水浸泡后应及时进行清理,原告未及时清理导致地板砖被长时间浸泡,导致产生水渍,故本院对于该部分损失酌情确定为500元,超出的部分系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主张被告检修自己房产,彻底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妨害,但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及天津科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告的房屋自2015年3月17日物业公司协商被告将漏水部位修复后,至今再无渗水现象,故被告的房屋现未对原告造成妨害,故对于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水晶灯拆装费、误工费以及租房费均系未实际发生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购买沙发防水布花费38.42元,被告同意赔偿,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刑淑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立伟财产损失4130.42元。二、驳回原告陈立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205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陈立伟负担300元,由被告邢淑凤负担17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代理审判员  史长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悦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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