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陈××与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陈××,唐×1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3932号原告陈××。被告唐×1。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唐×1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1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申请撤回对被告唐×1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宝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