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大商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山东盛泰车轮有限公司与青州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盛泰车轮有限公司,青州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大商初字第180-3号原告山东盛泰车轮有限公司,驻广饶县大王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理人刘建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州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驻青州市驼山路北首。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盛泰车轮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州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135万元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盛泰车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州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潍坊银行青州支行8011……1655账户内的存款13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封万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成 君 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