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杨军社与谢国令执行裁定书
长垣县人民法院
长垣县
执行案件
杨军社,谢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85号申请执行人杨军社。被执行人谢国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29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谢国令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谢国令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俊霞审判员 范国宏审判员 赵排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景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