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城执字第001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威与余剑、赵振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威,余剑,赵振福,李牧泽,田盛,襄阳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执字第00111-19号申请执行人张威。被执行人余剑。被执行人赵振福。被执行人李牧泽。被执行人田盛。被执行人襄阳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以(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86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原告张威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鹿角门背景楼1幢1层通道西侧5号门面房。现因该案法律文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866-1号民事裁定书对张威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鹿角门背景楼1幢1层通道西侧5号门面房的查封(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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