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7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袁小萍、马育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萍,马育章,朱钦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7100号原告袁小萍,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原告马育章,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朱钦东,男,住上海市闵行区珠城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小萍、马育章与被告朱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袁小萍、马育章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小萍、马育章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秉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杰云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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